首页 | 走进惠诚 | 新闻动态 | 业务领域 | 惠诚律师 | 惠诚机构 | 惠诚文化 | 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
  惠诚视点
 受托饲养生猪可免征企业所…  11-26
 虚开发票:“买卖”双方都…  11-20
 工商备案章程被偷梁换柱  09-19
 少个骑缝章多赔300万  07-22
 企业网络打假,侵权责任法…  06-30
  法律顾问热点
 外籍人员房租是否属于职工…  11-29
 被派境外任职个税如何缴纳…  11-29
 浅析建立一人公司债务担保…  11-27
 制作广告牌缴营业税 还是…  11-26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  11-22
  公司案例
 法院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07-20
 四川一工人午休期间工地摔…  07-14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  07-06
 雇主与员工签下工伤自负协…  07-03
 首例在企业经营场所外安装…  06-25
  公司法务  
法律意见书 律师函
侵权调查 尽职调查
律师见证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股权收购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合同草拟 合同审查
协商谈判 债务催讨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管理 - 合同的起草
 
格式条款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0.07.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是对格式条款解释以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当然适用本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但是,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上还是适用本条的特别规定。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指的是当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订约能力较弱时,可以不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公民、小企业是有利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9@0048* E-mail: wxy@hc-ls.com
地图:点击查看 邮编:215300 苏ICP备10097400号 提供技术支持:weila